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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事规程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方式:

1、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审核结果;4、需补正材料,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符合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核通过,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5、书面审查;6、批准决定;7、证件送达(按约定方式送达)8、决定公开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市批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与办理。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简化流程办理(相关规定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经营性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3〕336号)。

办理时限:

办理处室或科室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有初审环节的,初审期限6个工作日,办理审查期限8个工作日,局领导审定期限3个工作日,文印期限2个工作日,发件期限1个工作日。无初审环节的,办理审查期限12个工作日,局领导审定期限5个工作日,文印期限2个工作日,发件期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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