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上述三项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该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经鉴证的征地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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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上述三项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该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经鉴证的征地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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