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二、2007年6月1日之前已取得市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并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的,仍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