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奉贤区金融产业服务基地融沁路(融园路-秀毓路)道路新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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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沪府土[2017]726号 |
批准日期 | 2017-12-05 00:00:00 |
行政区划 | 奉贤区 |
项目位置 | 南至:秀毓路,北至:融园路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72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申隆一村朱蒋二组、申隆一村朱蒋四组、申隆一村朱桥八组、申隆一村朱桥七组、申隆一村朱桥一组、盐行村九组、盐行村七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0154.2平方米、建设用地 235.6平方米、未利用地 1004.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1394.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青村镇 农用地71.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71.55 元/平方米 奉城镇 农用地71.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71.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青村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奉城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申隆一村朱桥一组 |
3692.8 |
264219.83 |
15305.7 |
0 |
0 |
0 |
279525.53 |
|
2 |
申隆一村朱蒋四组 |
5469.7 |
391357.04 |
21681.24 |
0 |
0 |
0 |
413038.28 |
3 |
盐行村九组 |
69.9 |
5001.35 |
198.24 |
0 |
0 |
0 |
5199.59 |
4 |
申隆一村朱蒋二组 |
2841.9 |
203337.95 |
3879.96 |
0 |
0 |
0 |
207217.91 |
5 |
奉城镇盐行村7.9组,青村镇申隆一村朱蒋2.4组,朱桥1.7.8组 |
0 |
0 |
0 |
355537.4 |
0 |
0 |
355537.4 |
6 |
盐行村七组 |
3851.6 |
275581.99 |
13027.98 |
0 |
0 |
0 |
288609.97 |
7 |
申隆一村朱桥七组 |
3.3 |
236.12 |
10.08 |
0 |
0 |
0 |
246.2 |
8 |
申隆一村朱桥八组 |
5465 |
391020.76 |
23417.46 |
0 |
0 |
0 |
414438.22 |
合计 |
21394.2 |
1530755.04 |
77520.66 |
355537.4 |
0 |
0 |
1963813.1 |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2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规土局奉城、青村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1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规土局奉城、青村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